2011年本人受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当事人季某盗窃PSP掌上游戏机,物价部门在对被盗物品估价时仅凭被害人提供的收据作为评估依据做出价格鉴定结论,导致季某涉案金额超过2万元,按照当时的上海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季某的起刑点在3年以上。我在辩护时抓住案件中季某供述的盗窃物品中部分与起诉书认定的型号不一致,并且这些游戏机没有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据刑法对争议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法庭辩护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同时将季某平时表现较好,并且即将参加高考等特俗情况向法庭反映,最终使得法庭做出对季某判处缓刑的判决。